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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污染环境 临沂提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8-04-17 14:49:06 作者:我的信息

    近日,临沂市兰陵县检察院就马大青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一案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国家损失。据悉,这是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 年 10 月,兰陵县检察院在办理马大青等人污染环境案时发现,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马大青等人租赁场地非法修建炼铅炉,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熔炼加工成铅锭,并雇佣马纪田、马嘉文等人,对所收购的铅酸蓄电池进行看管、称重、拆解、运输,将从废旧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板运至炼铅厂,将炼铅厂炼出的铅锭运回拆解厂或运至外地销售。马大青等人共计使用废旧铅板 480 余吨,炼铅 80 余炉,生产铅锭 310 余吨,产生毒害性的废渣 160 余吨。

    2017 年 5 月 3 日,兰陵县环保局与公安局在其加工点当场查扣铅锭 18.22 吨,原料铅板 26.37 吨,废渣 51.52 吨。兰陵县大仲村镇人民政府共支付废渣、废旧铅板、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费用 346000 元、检测费 26795 元。经第三方测算评估,处置被污染的土壤费用约为 283000 元。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兰陵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 3 月 23 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记者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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