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自身建设,继承正一派授箓传统,规范授箓活动,健全教制仪规,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正一派道士受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皈依“道、经、师”三宝,经过传度,有传统的师承法派;
(二)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三)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规戒;
(四)传度两年以上,道装整齐;
(五)掌握道教基本知识,能依科习诵各阶经诰,熟悉道教主要的科仪规范,能从事斋醮仪典活动;
(六)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审核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可由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
第三条 正一派授箓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组织主办,授箓宫观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授箓活动。
举行授箓活动,须由承办授箓活动的宫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条 承办授箓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有授箓历史传统的道教活动场所;
(二)管理组织健全,道纪严明;
(三)有举行授箓科仪法事活动的能力;
(四)有授箓活动所需的殿堂、斋堂等设施;
(五)有颁发给受箓道士的法器、经典和法箓;
(六)有授箓活动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 箓坛监度、传度、保举三大师以及护坛六大师由中国道教协会礼聘。
第六条 箓坛三大师以及护坛六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本人受过箓并具有相应的经箓品秩;
(三)持戒精严,熟悉授箓仪轨:
(四)通达典籍,能开导后学;
(五)入道20年以上;
(六)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七条 申请授箓的正一派道士,须填写中国道教协会监制的申请表,依本规定第二条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坛受箓,统称箓生。
第八条 经箓品秩为:初授《太上三五都功经箓》,通《早晚功课经》,诵《道德经》、《度人经》;升授《太上正一盟威经箓》,通正一诸经;加授《上清三洞五雷经箓》,通上清经;加升《上清大洞经箓》,通三洞经;晋升《上清三洞经箓》,通览藏经。箓生的法职道位依《天坛玉格》给凭。
第九条 初授三年后可申请升授;升授八年后可申请加授;加授十二年后可申请加升;
晋级经箓品秩的箓生,应通习相应品阶的经书,并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通过箓坛大师集体考察复核,凭道德功行方可晋级;
凡升授、加授、加升、晋升经箓品秩的箓生以及破格晋级经箓品秩的箓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名,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同意。
第十条 经过授箓的正一派道士,发给箓牒作为受箓的凭据。箓牒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箓坛颁发。
第十一条 每次授箓人数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箓坛不得擅自增加。授箓时间不少于五天。
第十二条 承办授箓的宫观可向箓生适当收取必要的费用,费用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三条 箓生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须对其情况进行核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由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核实,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所持箓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授箓活动、印发箓牒的道教团体和宫观,其授箓活动及所发箓牒均无效,并追究该道教团体和宫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