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以来,市民政局全面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不断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创新探索,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抓手,推进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解群众之所困。
2018年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市民政局局长孙百迎强调,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为重点,进一步提升扶贫兜底保障能力。
今年是脱贫攻坚的关键之年,为发挥好民政兜底保障一批的重要职责,除做好低保工作外,市民政局还将做好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对市民关注的以上救助政策市民政局进行了解答。
失能农村特困人员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
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原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待遇?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财产状况规定的(同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条件),视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条件的,应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原农村五保)待遇是否可同时享受?
答: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保障的内容和发放的标准都不相同,根据困难群众的意愿,符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若选择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不能再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农村低保是按家庭收入核算的,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我市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档补助,每个县区不低于五个档次,不是保障标准是多少就发多少低保金。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主要是对农村特困人员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从2017年10月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再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统一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部分自理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发放给其个人,照料护理标准部分可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 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什么条件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内容和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因患病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内容包括:
(一)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定额救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二)门诊救助:参保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因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等特殊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给予70%比例的门诊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与住院救助费用合并计算。
(三)住院救助:对参保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进行住院救助,其中城乡低保对象给予70%比例的救助,特困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100%、100%、70%。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住院救助封顶线均为1万元;
(四)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救助,扣除单位和社会捐赠后,对救助对象个人剩余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再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1个自然年度,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个人自负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累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万元。
(六)办理流程。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县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可“一站式”即时结算,个人支付自负部分出院即可;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到非医疗救助 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域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提供医疗救助需要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最迟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按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书面申请;(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凭证;(四)当年度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单据及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凭证;(五)单位或社会捐助情况;(六)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七)县区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什么情况下可申请临时救助,如何办理?
答: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按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困难原因材料等县区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低保家庭高考新生教育救助一般救助多少钱?怎么办理?
答:低保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每人一次性救助4000元。考取师范、军校免交学费专业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按个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受理并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申请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入学后1个月内需将学校出具的收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寄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备案,领取救助金后不按时入学的,追回其已领取救助金。
沂蒙晚报记者唐丽丽 通讯员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