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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撤销变更登记还要被扯皮多久?

时间:2019-07-13 11:29:51 作者:我的信息

[记者 文溪音 常江]用于股权转让的公司股东会决议被判决认定无效,公司据此生效判决到工商部门申请撤销原有的股权变更登记,恢复原先登记状态,但被口头拒绝办理。

公司起诉工商部门不作为,但又遭不测……

蹊跷事频发,令人不可理喻。公司之申请至今未果,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此事就发生在山东省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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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一场暗藏杀机的股权转让案

2018年6月1日,山东省青州恒发公司携带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生效判决,到山东省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依据该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的股权变更登记。但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却口头告知不予受理,且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时间追溯到六七年前的2012年4月,湖北省武汉凯森公司与山东省青州恒发公司商谈公司股权转让事宜。

据多家媒体报道及案情显示,2012年7月8日,青州恒发公司与武汉凯森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并于当月27日先行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是,武汉凯森公司先帮助青州恒发公司提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并进行市场打假,然后将青州恒发公司并入武汉凯森公司,武汉凯森公司以“1000万元 + 青州恒发公司固定资产评估价值(预估价7000多万元,具体以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准)”购买青州恒发公司100%的股权。并购后,由王庆军购买武汉凯森公司25.08%的股权,支付对价为987.5万元。武汉凯森公司保证2年内上市。

没过一周,武汉凯森公司分两次向青州恒发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并购款。而王庆军在两天后,也支付了用于购买武汉凯森公司股权的987.5万元。

青州恒发公司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后,双方对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最终价格确认为8489.97余万元。但武汉凯森公司除了支付了上述1000万元外,剩余款项迟迟不予支付。

针对青州恒发公司要求在15天之内必须付清余款书函,武汉凯森公司回复称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工商备案合同显示的金额1000万元为准。

至此,青州恒发公司惊倒:也就是说明,武汉凯森公司原以“1000万元 + 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购买青州恒发公司100%股权的约定,食言了。

“这种操作手法,相当于武汉凯森公司几乎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就已经在工商备案登记的层面获得了我们公司100%的股权!”青州恒发公司及其股东如梦初醒。

恶仗:俩企角力与股东会决议无效

为此,青州恒发公司与武汉凯森公司的矛盾进入白热化程度。

2014年10月21日,青州恒发公司函致武汉凯森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其不具备青州恒发公司股东资格等民事诉讼。

而武汉凯森公司则以王庆军涉嫌经济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青州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未发现王庆军有武汉凯森公司控告的犯罪事实,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后武汉凯森公司跨省向湖北警方报案,王庆军于2015年7月12日被湖北公安抓捕,并于2016年8月5日被提起公诉,终因没有管辖权被退卷。

但退卷后,王庆军被武汉方面罗列了多个其他罪名,又予起诉。

此案惊动了湖北省检及国家最高检。最高检最终认定此案湖北省没有管辖权,裁定移送山东省管辖。

2019年2月27日,山东省检方经认真审查,最终作出对王庆军不起诉决定。

这一折腾,王庆军前前后后就被关押了400多天。

这是一个怎样的岁月!但王庆军总算出来了。

青州恒发公司有两位股东,即王庆军和马曰松,分别占股80%和20%。

对于当年俩公司股权转让中,青州恒发公司曾出具了一份股东会决议,但马曰松本人并没有签字。获悉情况后,马曰松提出了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该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判决,该判决于2017年8月3日生效。

变更:工商部门行政不作为遭质疑

青州恒发公司据此生效判决,向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的股权变更登记,但被口头告知不予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蹊跷的是,正当青州恒发公司再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交涉时,发现青州恒发公司100%股权,于2018年6月7日被他人诉前保全冻结了。

为此,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便以股权被冻结,无法办理撤销变更登记为由,又拒绝办理,且同样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无理由的‘拖延’6天时间,造成我公司不能依法申请正常办理的后果,这与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有关。”青州恒发公司气愤的称,“我公司已经遭受如此侵害,正急需尽快恢复运营生产,请求依法支持和维护合法权益,挽救损失,但仍因行政管理部门的懈怠与不作为又生延误。”

且看“股权冻结”一事,也就更明白了。

2018年6月1日青州恒发公司提出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就因为被口头拒绝不予办理,武汉凯森公司于6月7日提出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向青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6月15日股权被冻结。该案8月9日开庭,但直至2019年5月才作出一审判决,一审认定武汉凯森公司对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武汉凯森公司的起诉被驳回。

至此,青州恒发公司恢复股权登记的合法权利又被耽误了将近一年之久。

而其间,青州恒发公司状告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而必须履职之诉,却遭人为干预,至今未予公正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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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本案标的无关

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缘何到了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成了“效力”全无的一纸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3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可见,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应于2018年6月1日,对青州恒发公司依据生效判决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当场作出决定,但无故拖延不办理,并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说明理由。同时,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其犯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律师表示。

另外,武汉凯森公司实际上根本就不具备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2019年5月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对于为什么不及时受理青州恒发公司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2019年6月26日,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任副局长在接受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武汉凯森公司提出了撤销之诉,那么青州恒发公司必须凭生效判决,并由法院出具解除股权冻结文书,我们才能受理登记。

王庆军委托的律师对此指出:首先,青州恒发公司2018年6月1日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时,股权尚未被冻结,但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是拒绝办理的。可见,股权被冻结不过是后来才“形成”和“找到”的“理由”。其次,即使股权处于被冻结状态,也不影响办理撤销变更登记。再次,即使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受理登记,也应当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便青州恒发公司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得到权利救济。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这种口头拒绝的态度,显然非常蛮横,而且直接违反了《公司登记条例》的规定。其四,从法律上讲,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具备中止法院生效判决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本构不成法院生效判决执行的阻碍。我国之所以规定两审终审制,之所以规定再审、信访、申请检察院监督、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程序都不妨碍原判决的执行,就是为了避免败诉方恶意拖延生效判决的执行,导致已经拿到生效判决的胜诉方仍旧面临漫漫无期的等待。最后,所谓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武汉凯森公司根本不具备提起的资格,2019年5月份作出的判决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迫于无奈,为了应对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理由”,王庆军、马曰松向法院申请解冻股权。2019年6月26日上午,王庆军、马曰松申请解冻股权并愿意提供足额现金担保的申请,已经显示被法院签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纵观本案,让人不禁感叹,在事实这么清楚、法律关系这么明晰的情况下,武汉凯森公司竟然可以诉前保全、立案,一路畅通地提起所谓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且将近一年时间才出一审裁决!更奇妙的是,青州恒发公司诉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的案子,还因为这个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了审理……”人为干扰,不作为,无故拖延、扯皮和纵容,青州恒发公司与律师同样认为表露得淋漓尽致。

截至发稿时,股权仍未解冻。飘摇中的青州恒发公司到底何时才能恢复股权登记?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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