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区法院:重审1年多开庭84次仍未判决
时间:2019-04-11 13:53:53 作者:我的信息
文 / 文溪音 常 皓
一桩被指并不复杂的重审案,在历经长达一年多84次马拉松式的审理,至今依然无果。
庭审焦点散漫,程序蹊跷,司法资源严重浪费……
难奈的84次开庭,被指实为罕见
春日暖阳,万物竞发。
2019年4月3日,上午,8时许,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潍坊高新区法院)大楼前就聚集着一群等待开庭的人——开庭审理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下称:中微公司)原董事长孙某庆涉嫌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传票通知,本次庭审将于9时在第一审判庭正式开庭。
但本次开庭,是发回重审的第84次开庭!
另据法院该份开庭通知时间安排显示,4月1日9点至4日17点30分、4月8日9点至12日17点30分、4月15日9点至19日17点30分,本案重审开庭工作还将顺延继续!
而潍坊高新区法院接到发回重审后的第一次重审开庭时间是2018年2月26日,迄今历时已超13个月之久。
也就是说,这一被指并不复杂的重审案,在这长达一年多的马拉松式的审理中,几乎耗住了两位公诉人、三位审判官的全部工作时间,当然还有与本案有关的律师、当事人等。
“真是旷日持久!一周一周几乎都是如此的开庭,实为罕见……啥事都干不了,屁股都坐疼了。”凡出庭的人都喊出了同样的感慨。刚开始的几次开庭还有各方众多的旁听人员参加,但到后来就少有人前来旁听了。
2015年11月,潍坊高新区检察院指控孙某庆涉嫌职务侵占1292.73余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83.86余万元。2017年7月,潍坊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46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未认定职务侵占罪。潍坊高新区检察院随即提起抗诉。潍坊市中级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两项罪名只认定之一,检察院抗诉
“孙某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原审法院的判决明显失当。”被告单位中微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诉讼代表人姜运昌手指潍高新检公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和潍坊高新区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说。
相关文书显示:2015年11月15日,潍坊高新区检察院向潍坊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潍高新检公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孙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3683.86余万元)、职务侵占罪(侵占1292.73余万元)。2017年7月11日,潍坊高新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5)开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孙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庆非法侵占中微公司1292.73余万元,法院未认定,致使我公司巨额损失无法追偿。”姜运昌道,“一审法院认定孙某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金额高达1346万元,却仅仅判了3年6个月刑,畸轻!这不仅给我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国家税收带来了重大损失。按照相关法律量刑标准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不得不怀疑法外因素影响了司法公正。”
2017年7 月24 日,潍坊高新区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诉抗(2017)4号《刑事抗诉书》进行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以及被告人孙某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未予认定,属于采信证据失当,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起诉书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笔及职务侵占罪第一、二、四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而被告人孙某庆也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发回重审尚未审结,被告人被取保
2017年11月22日,潍坊市中级法院以(2017)鲁07刑终345号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7)鲁07刑终3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违法,依照刑诉法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潍坊高新区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自2018年2月26日重审第一次正式开庭,到2019年4月3日,潍坊高新区法院的庭审已经达到了84次之多,但案件审理仍在继续中。”姜运昌气愤地说,“其间经历的周遭一时都难以言表。”
而在2019年3月29日的《法庭庭审笔录》上,就已注明是“第81次”!
“孙某庆一次次的在法庭上编造与案件审理无任何关联的故事,将严肃的开庭审理演变为孙个人的‘演讲会’,极大地浪费了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姜运昌反映称,“公诉机关及法官多次要求围绕本案焦点陈述,却还发生了被告人方与法庭冲撞休庭的事情……”
“为了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我公司强烈请求潍坊高新区法院节约司法资源,依法公正审判。”姜运昌说,“孙某庆以伪造的合同作为侵占的借口,恶意狡辩,而这些虚假的合同又经青岛及省高院审理予以否定,并被驳回了的。为了讲明事实,我从2014年7月29日发生的打砸又抢章事件说起。”姜运昌说罢,即播放了一段监控视频。
视频显示,一群人手持大斧头闯入一单位,围住几位保安后,又冲向他处……
“2014年7月29日凌晨,由孙某庆的外甥带领20余名社会人员,冲进我公司,打伤并控制公司值班保安,抢走公司公章、公司经营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存储硬盘。”姜运昌说,“我公司的经营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存储硬盘不但被灭失,而且孙随后伙同他人利用抢走的公司公章,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等文件,在2014年向青岛市中院提起诉讼,他想通过诉讼,达到个人的目的,但青岛市中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他上诉到山东高院,又被驳回了诉请。”
“ 他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业绩,以虚假业绩欺骗股东;他利用股东投资和政府基金从国外购买废旧设备冒充新设备蒙骗股东及政府,其从中涉嫌获取巨额非法所得;他通过虚假诉讼恶意查封我公司的账户,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中微公司投资人陆弘亮称。
“还有一件事需要说明,我们发现孙某庆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未经董事会允许就注册为其他公司的‘员工’,且长期对我公司不尽勤勉义务。我们遂在2017年8月向潍坊高新区法院起诉孙某庆,潍坊高新区法院却总说‘稍等等’而不予立案,一拖就是17个月。我们连找了10多次,费尽周折最后才立案。”姜运昌道,“这究竟是为什么?而现在重审中,案子尚未审结,被告人孙某庆却早在2018年8月被取保了,这又为什么?”
期待:排除人为干扰依法公正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三十九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即便是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关于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限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一般在6个月内审结。
“孙某庆虚开发票的行为不仅给我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为什么量刑如此畸轻?对于法院、孙某庆都认可的未经公司审批就拿走大额资金的事实,法院却不予认定其职务侵占罪,致使我公司巨额损失无法追偿。”中微公司投资人姜辉某激动地说,“我们真是欲哭无泪啊,作为直接被害人,我们不禁要问,已经无休止的开庭了84次却还在不着本案核心焦点的放任继续开庭,究竟为什么?何时才能判决?究竟是谁在干扰司法公正审理?!”
庭审是诉讼过程的核心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定形式,是向全社会公开展示司法权威的窗口。它对于培养品质、保证质量、维护公正、树立权威、提升形象、教育公众意义重大。法官不但具备当庭归纳争议焦点的能力,当庭指导、释明的能力,当庭询问、讯问的能力,当庭引导举证质证的能力,当庭认证的能力,当庭小结的能力,而且还要有当庭控制庭审局面、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当庭适用法律的能力和当庭裁判的能力等;排除行政及外来干扰,秉公依法审案,尤显迫切与重要。
针对本案,潍坊高新区法院面对媒体的采访,予以了婉拒。
本案重审到底如何审结,媒体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