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探索解决我国大中城市高龄老人长期护理和照料难的问题,加强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在全国实施的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实施爱心护理工程"要求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十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为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和国家民政、卫生、建设等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爱心护理工程是筹集社会资金,建设爱心护理院的老年公益事业。其宗旨是:帮天下儿女尽孝,替世上父母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
第三条 爱心护理工程的具体做法是实行五个"统一":
(一)统一名称。经批准参加试点的单位统称为"全国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单位××爱心护理院"。其中爱心护理院可以用地区名称冠名,也可以用捐助单位的名称或捐助者的名字冠名。
(二)统一标识。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质量和信誉,体现爱心护理工程的宗旨,试点单位须悬挂专为实施爱心护理工程而统一设计的标识。标识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颁发。
(三)统一理念。生与死都是人的生命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都遵循着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科学地认识和对待人的衰老和死亡,是实施"爱心护理工程"的重要内容。通过精心的姑息医疗(包括心理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把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关爱传递给老人,最大限度地减轻生活难以自理和临终老人的病痛,让老人安详地、有尊严地走完最后的人生,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是爱心护理工程的崇高理念。
(四)统一功能设施。试点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同时,还应借鉴海外的先进经验,把本单位建设成当地一流、国内先进的具有典型示范功能的模范护理院。在医疗护理方面,要达到国家一级医院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一[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在生活护理方面,要达到民政部部颁标准,见附件二["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1993年4月22日民政部发布)];并符合民政部批准的相关行业规范,见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年3月1日民政部批准)]。在下面的工作规程中,我们针对开展临终关怀服务的特殊要求,对护理院所必须具有的基本功能、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统一服务规范。爱心护理工程作为一项高尚的公益事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同时还必须具有专业护理知识和熟练服务技能。除执行国家为医疗和养老机构制定的一般标准外,根据对高龄老人开展临终护理服务的特殊情况,工作规程对有关内容还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 爱心护理工程的运行机制是: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社会的广泛参与。特别提倡在政府支持下,由社会力量兴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投资运行模式。
第五条 爱心护理工程的目标是:用三五年时间,在300多个大中城市兴办一批爱心护理院,作为爱心护理工程的基础设施。为此,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一手抓试点的建设,一手抓爱心护理基金的建设。
第六条 爱心护理工程的发起和组织单位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下设"爱心护理工程工作委员会",负责试点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试点单位必须具备下列申请条件:
(一)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老年福利服务机构;
(二)具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社保部门审批的医保定点资格;
(三)愿意遵守爱心护理工程的宗旨和五个"统一"的要求,自愿参加试点工作的公益机构。
第八条 试点单位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的单位,可经各地方人民政府或民政、老龄部门审核,推荐给爱心护理工程的发起单位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经研究符合试点要求的,吸收为"全国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单位"。
(二)提出申请的单位(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发起单位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并由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成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直属的试点单位。
第九条 发起单位的职责
参加试点的单位,其原有的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隶属关系、经费渠道均不改变,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只负责下列事项:
(一)试点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试点单位按照爱心护理工程的宗旨和五个"统一"的要求,建设爱心护理院。
(二)协调国家有关部门优惠政策的落实。
(三)面向海内外筹集爱心护理基金和物资,支持爱心护理院的建设,对试点单位给予优先考虑。
(四)试点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规范化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护理人员岗位培训,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组织试点单位的经验交流、业务观摩、评比表彰,以及联合有关部门对试点单位进行等级评定。
(六)利用各种媒体、网络统一组织试点的宣传,以及面向海内外的推介工作。
(七)组织试点单位进行海外交流与合作。
(八)基金会与试点单位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
除了具备国家规定的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外,要求试点单位还必须具备六项功能和四个方面的设施。
第十条 六项功能是:
(一)医疗、护理功能
试点单位必须具备开展对老年常见病、多发病的检查、治疗,以及按照医嘱,对生活上处于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和临终期老人实施规范化医疗护理的能力。
(二)生活照料功能
试点单位能够对具有不同生活照料需求的老人给以最恰当的生活照料服务。
(三)康复、保健功能
试点单位应该具有开展康复、保健工作的能力,积极帮助老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提高生存质量。
(四)娱乐功能
试点单位能够根据有一定自理和活动能力老人的需要,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以提高他们的生活乐趣,增强同衰老和疾病抗争的信心。
(五)心理治疗功能
试点单位应针对处于不同生理阶段的老人,特别是临终期老人,进行心理沟通和精神抚慰。这项服务的对象还应该包括老人的亲属。
(六)临终关怀服务功能
临终关怀服务是试点单位必须具备的重要功能,通过充分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能最大限度地减轻老人在精神和生理上的痛苦,让他们在人间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中走完生命的最后里程。
第十一条 四个方面的设施是:
(一)医疗设施
试点单位除了遵守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应医疗机构的规定和要求之外,还应该根据老人长期照料和临终关怀服务的需要增加和加强相关设施(例如抢救、监测、观察等设施)、设备(例如呼吸机、吸痰机、心脏起搏机等设备)的建设。
(二)康复设施
试点单位添置康复器材和设备应从住院老人实际需要出发,以避免设备的闲置和浪费。
(三)生活设施
试点单位对生活设施的设置,除应满足国家对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重点加强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人的生活服务设施(居住、餐饮、行走等设施)、设备(排便、洗浴、通风等设备)的建设。
(四)娱乐设施
必要的娱乐设施也是试点单位不可或缺的项目之一,但要从实际出发,以符合老人实际需要为原则。
第十二条 护理服务的目标
(一)增强老人自我照顾能力;
(二)延缓病情恶化及机能衰退;
(三)提高老人生活生命质量;
(四)保持临危老人的尊严并尽可能地减轻其痛苦。
第十三条 护理服务的基本要求
(一)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
爱心护理工程是一项高尚的人道主义事业,是奉献爱心的善良之举,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可贵的敬业精神和熟练的专业技能。
1、对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有深刻理解;
2、热爱并安心本职工作;
3、以儿女之情体贴入微地关爱老人;
4、潜心钻研、刻苦磨炼,提高服务技能。
(二)对护理业务方面的要求
1、所提供的护理内容、服务项目的标准应不低于附件三中对介护老人的服务标准。
2、护理工作还应遵照医嘱及配合治疗工作进行。
3、各项护理工作必须程序化,具体做法是:根据每个入住老人个体情况制定生活、医疗护理计划,护理项目、标准,严格按计划和医疗护理常规,实施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严格护理责任人制度,对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实施24小时全程护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服务
建立符合入住老人个体健康状况的诊疗计划,建立日查房制度;严密观察老人的健康状况及病情变化,做到早发现、早检诊,早治疗;建立入住老人的病历记录和诊疗记录,并建立终生档案。
第十五条 康复服务
实施康复服务的目标是为入住老人的机体功能康复提供促进作用,具体做法是:
(一)根据入住老人个体情况制定康复计划。
(二)根据需要确立康复理疗、体疗次数,每周不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 心理服务
(一)对入住老人及其监护人实施医学心理和情感心理服务的目标是:给服务对象以心理抚慰、情感照料和精神慰藉,最大限度地使入住老人达到愉快、豁达、安详、健康的心理境界。
(二)实施心理服务的具体做法是:
1、了解老人心理变化与心理需要;
2、运用语言性与非语言性的沟通技巧与老人交流,建立良好人际关系;
3、掌握患有相应疾病老人的心理特征,提供个性化的心理护理;
4、不定期开展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满足老人的精神及亲情的需求;
5、对家属提供心理慰籍。
第十七条 临终关怀服务
(一)临终关怀服务的目标是:
1、临终关怀强调并体现尊重个人生命尊严,使临终老人的人格尊严在生命的最终历程中,能够获得至高的尊重,直至死亡来临。
2、当死亡的威胁已具体化及明显时,盲目地延长病人的生命已毫无意义,应该给病人提供舒适、温暖平和的环境,通过医生、护士、营养师、义工等各方面的照顾,协助临终病人及其家属面对死亡的冲击,满足老人生理、心理、社会及个人信仰的需要。
(二)临终关怀服务的具体做法是:
1、采用舒缓治疗手段,控制或减轻痛楚及病症;
2、提供心理辅导,舒缓情绪及压力,消除恐惧;
3、安排专人陪伺,支持及协助家属陪护老人;
4、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老人对亲情、爱情、宗教及民族风俗习惯的需求;
5、为家属提供哀伤辅导;
6、按照政策规定,协助亲属料理老人后事并提供殡葬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者服务
1、弘扬中华民族敬老传统,宣传、动员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开展向老人献爱心活动,让老人充分感受人间和社会的温暖。
2、组织本地区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开展适当的服务活动,努力把本单位建成对青少年进行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的基地。
第十九条 建立协作关系
就近建立与大医院的协作关系。协作医院必须具备处理住院老人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二十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附件:
1、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1993年4月22日民政部发布)
2、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