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因涉嫌从事非法期货的中介活动,以委托人某甲为首的17名员工被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称:“某甲系上海某公司的公司总监,负责招商部。该公司作为“运营中心”为某公司发展下级代理30余家,再由代理发展投资者1000余名并让投资者注册成为某金业平台用户,在该平台投资。该平台以人民币换算美元进行交易,在形式上采用标准化合约、高杠杆(100倍)、高额手续费、达到一定比例强制平仓的交易方式。通过讲师喊单等方式让投资者频繁交易,投资者投资金额约700余万美元,在短时间内大量亏损(约500余万美元),平台获得暴利。”
该案于2019年1月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某甲委托,临沂市三禾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张学凯、王道鹏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说法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立即阅卷、反复研读并多次与某甲核实相关情况,发现本案关键在于定性:究竟是诈骗还是非法经营?以前种罪名定罪量刑,最高可达15年有期徒刑(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死缓变更、数罪并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众多投资者称,自己是在各种炒股直播间、微信群中认识了“讲师”(或者称“导师”),在“讲师”诱导下注册成为了某平台用户,又在“讲师”的带领下进行买入和卖出操作,初期以盈利为主,后期以亏损为主。 然而这并不是案件的全貌,大量证据显示:投资者在注册时都明知每一手交易都需要缴纳高额的手续费,也明知平台采用标准化合约、高杠杆、达到一定比例强制平仓的交易方式。
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看,成立该罪需要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形成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1.本案中,“讲师”都是在“预测”大盘走势,而不是在陈述客观事实,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2.客户均明知,自己进行的是有风险的投资,并没有形成大盘一定涨或一定跌的错误认识;3.案涉平台虽然并非正规平台,但也不是在客户入金之后就无法提现的钓鱼平台,相反该平台不限制提现,在该平台实现最终盈利的投资者也大有人在;4.所谓“喊单”或者说“诱导交易”,与客户的操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也不存在证据证明。
另外,某甲所在的公司并不从客户的亏损中获利,而只是从客户的交易手续费中抽成,某甲(公司)也不具有制造亏损、骗取投资者财物的主观故意。
辩护人就上述问题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交流,也提交了大量同类型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多个案例)和相关理论文章作为支撑。
律师手记
在经过三禾律师辩护后,由于案件本身复杂和疫情影响,经过漫长的等待,检察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对本案提起公诉2022年12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某甲定罪量刑并适用缓刑,作出判3缓3定罪量刑的一审判决,后该案生效。至此,本案终结。
辩护人在本案漫长的办理过程中,反复研究该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交流,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程度维护了权利人的权益,这也是对刑辩人坚持不懈的最好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