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临沂市人社部门获悉,日前,山东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根据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在作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续期决定后,应按有关规定实时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30个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据悉,《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
对符合《办法》规定,拟将用人单位或个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告知书,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在指定期限内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另据了解,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实时、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或个人达到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列入、移出、续期、更正条件的,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此外,各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