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临沂市人社局社保处获悉,自今年11月1日起,临沂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950元提高到1030元,增幅8.42%,惠及全市1万余名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据悉,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先由单位办理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减员手续,本人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执《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社会保障卡、照片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自次月起失业保险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打到本人社保卡或指定银行卡上。
同时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单位与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18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代缴;同时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享受大额医疗救助金待遇。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享受生育补助金;参加职业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领取期间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当本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即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除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外还将为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