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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通过购买排污权方式获取 临沂将试点推行排污权交易

时间:2021-12-06 14:34:17 作者:我的信息

日前,《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从初始排污权确权、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收储、排污权出让收入和收储支出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

  《暂行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根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核准,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试点期间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现行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以排污单位现有生产能力或者拟建设的产能为基准,核准排污单位排污权。排污权购买以一年期为基准时限,试点时期首次购买时限不超过五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临沂市高排放企业,具体包括钢铁、焦化、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有色金属、镍基材料、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熟料、建陶、页岩砖、石灰、石膏、橡胶轮胎、燃煤发电(包含无发电机组的单纯燃煤供热企业)、玻璃等行业,以及其他新增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之和超过50吨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包括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排污单位。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获得总量指标确认文件的企业或其他项目单位。新建排污单位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需申请总量指标的企业或其他新建项目单位。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交易,是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排污单位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让或者购买、转让排污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是指通过产业调整、污染治理以及市场交易等各种形式,将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或其排污权纳入政府排污权储备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出让政府所储备的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基准价格直接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和通过公开交易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排污权的收储和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出让。

  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内容答疑

  如何进行初始排污权确权?

  日前,《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从初始排污权确权、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收储、排污权出让收入和收储支出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

  《暂行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根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核准,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试点期间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现行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以排污单位现有生产能力或者拟建设的产能为基准,核准排污单位排污权。排污权购买以一年期为基准时限,试点时期首次购买时限不超过五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临沂市高排放企业,具体包括钢铁、焦化、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有色金属、镍基材料、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熟料、建陶、页岩砖、石灰、石膏、橡胶轮胎、燃煤发电(包含无发电机组的单纯燃煤供热企业)、玻璃等行业,以及其他新增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之和超过50吨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包括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排污单位。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获得总量指标确认文件的企业或其他项目单位。新建排污单位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需申请总量指标的企业或其他新建项目单位。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交易,是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排污单位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让或者购买、转让排污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是指通过产业调整、污染治理以及市场交易等各种形式,将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或其排污权纳入政府排污权储备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出让政府所储备的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基准价格直接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和通过公开交易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排污权的收储和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出让。

  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如何进行排污权交易?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和交易规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排污权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排污权交易或相关活动。

  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交易市场需求等因素拟定排污权使用费一级市场基准价,按照定价权限报省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排污权转让、受让双方在综合交易信息平台进行交易,按照市场规则可采用公开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等方式进行。

  试点期间,排污权购买的主体仅限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排污单位和拟建设项目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注册虚拟排污单位(项目)购买排污权进行储备。

  购买排污权的单位名称需与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名称一致,如发生名称变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变更。

  排污单位转让排污权应当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核准意见。排污权交易完成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即时发放交易凭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排污许可证年度核查确认企业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总量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外)、现有排污单位需要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涉及增加的部分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取。

  已经购买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法定义务。

  已经购买的排污权届满前60日内,排污单位可以通过续购现有排污权的方式,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

  如何进行排污权收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构建排污权储备制度,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

  排污权收储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分别是:通过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买排污单位转让的排污权;新建项目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排污权逾期的,其总量指标文件自动废止,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没有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被依法强制淘汰、取缔、关停后,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政府储备;国家通过产业政策调整,依法强制提高排放标准、实施强制清洁生产、改变燃料结构等方式减少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政府储备。

  排污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让排污权的,如没有受让排污单位,经转让方同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以基准价回购。转让方获取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基准价的,经转让方同意,回购价格以转让方获取排污权的价格为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排污权回购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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