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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刑法专家质疑的“青州恒发案”被诉至青州法院

时间:2018-12-25 22:03 作者:临沂民生网

本刊记者 李漠

  “早在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认定武汉一方对‘青州恒发案’无管辖权,但在今年7月20日,青州市检察院却依据无管辖权的武汉公安越权办案所获证据,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把我们起诉至青州市法院,难道他们不知道非法、无效证据应予排除吗?!”2018年11月26日,青州恒发公司原负责人王庆军气愤地对《法律与生活》记者说:“另需说明的是,今年11月5日,潍坊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武汉凯森公司与王庆军签订的《青州恒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且青州法院早在2017年就做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王庆军等向武汉凯森公司转让股权的《恒发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因此,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的规定,凯森公司已不具备青州恒发公司股东资格,我们转移涉案资金的行为既合法又正当,那么王庆军等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前提条件就已不存在,因此,我们几次求青州市检察院撤诉,但其置之不理。”

    王庆军表示,“10月9日,青州市法院举行了庭前会议,尽管目前还无结果,但我们坚信,该法院一定能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依法审判!”

  (王庆军向记者讲述遭遇)

  青州公安不予立案;武汉公安跨省抓人;东湖新区法院退案;最高检:湖北检察机关无管辖权

  位于青州市圣威尔街上的山东青州恒发公司大门紧闭。

      通过侧门进入厂区,可见多套因停用几年而锈迹斑斑的设备默立寒风中。也许是触景生情,王庆军眉头紧蹙,不时发出叹息。

  他告诉记者,几年前,青州恒发公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公司门口每天车水马龙,公司内部机器轰鸣,产品每月销售额都高达数千万元。然而,公司的命运在2012年7月8日发生了改变。这一天,湖北武汉的一家企业——武汉凯森公司与王庆军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武汉凯森公司购买王庆军等人的股份。

 “当时的青州恒发公司虽然红火,但是基于共同做大做强、更上一层楼的愿望,我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王庆军说:“武汉凯森公司号称拥有国内极其先进的技术,可以提供给青州恒发公司使用,可以联合上市,还号称有特殊关系,可以协助我们打击侵权单位,以及与我们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对手,我对其充满期望。” 

  “应武汉凯森公司的要求,双方在工商备案的档案里,把股权交易对价写为1000万元,随后经审计盘点后,双方确认股权实际交易对价为8490万元,青州恒发公司实际还是由王庆军实际控制和管理。”青州恒发公司原财务总监周庆华称,“但是,从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武汉凯森公司仅仅支付了少量的预付款,余款一直不能支付,王庆军去信催讨,对方根本无力支付,相关技术武汉凯森也不能提供,协助打击侵权更成为泡影。王庆军认为武汉凯森公司欺骗了自己,于是在2014年10月21日,去信与武汉凯森公司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王庆军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武汉凯森公司与自己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王庆军等向武汉凯森公司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并没有召开,相关股东并没有签字,《股东会决议》无效,因此,武汉凯森公司虽然是工商登记的青州恒发的股东,但是在实质上其取得青州恒发股东登记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该享有恒发公司的权益。”

   “但是,武汉凯森公司在王庆军拒绝向其交付青州恒发公司印章的情况下,首先私刻了青州恒发公司的印章,然后在报纸上虚假声明青州恒发公司原印章丢失,并在2014年12月8日到青州恒发公司的开户银行更换青州恒发公司的预留印鉴和预留执照。我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意识到青州恒发公司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且认为武汉凯森公司不具有青州恒发公司股东资格,不应该享有青州恒发公司的任何财产权益,于是,就安排出纳将青州恒发公司的银行存款归还了青州恒发公司的债权人——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周庆华称,“青州恒发公司注册资本只有300万元,其建厂资金起码六七千万元,淄博澳纳斯公司合计为其垫付的本息近亿元。这些债务可以审计,我们是依法还债,也是自力救济。”

 “我们双方本是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民事纠纷,而且有关民事诉讼也正在进行当中,武汉凯森公司在民事官司胜诉无望的情况下,居然向青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王庆军说。

    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1月,武汉凯森公司以王庆军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为由,向青州市公安局报案。该局经过调查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王庆军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不成立,并于3月13日做出青(经)不立字(2015)0000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青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王庆军称,武汉凯森公司又以相似的理由,向武汉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于2015年6月23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为由对王庆军、周庆华等人立案侦查,并在7月,赶到山东以挪用公司资金罪将王庆军、周庆华抓走,羁押于武汉的看守所。曾经纳税千万、生意兴隆的青州恒发公司自此关门停产,数百工人失业。

   “淄博澳纳斯公司迫于压力,退回了涉案款,该巨款遂被武汉凯森公司全部转走。”周庆华称,“此后,武汉公安将案子移送到武汉东湖新区检察院。检方多次退卷让警方补充侦查,但最终还是将案子公诉到了东湖新区法院。”

     据记者了解,东湖新区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的案发地、嫌疑人居住地、涉案企业都不在武汉,东湖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并在2016年8月12日做出了《退案函》,将案子退回了东湖新区检察院,检察院又将案子退回了武汉市公安局。2016年8月18日,当王庆军被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大门时,已经被武汉警方羁押了400多天。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退案函》)

   “我的1.015亿元被武汉凯森公司转走,我的工厂全都转到了奚某控制的公司名下,我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在武汉凯森公司价值数千万元的股权也被非法剥夺。到最后,我8000多万元出卖自己的股权,却一分钱没得到;武汉凯森公司没花一分钱,就得到了青州恒发公司一亿多元的经营收入和近亿元的资产。”王庆军气愤地说:“这完全就是空手套白狼啊!”

  另据记者了解,武汉东湖新区法院退案后,湖北省检察院向最高检申请指定管辖权。2017年4月5日,最高检做出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王庆军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称,“你院关于犯罪嫌疑人王庆军、周庆华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审查,本案嫌疑人的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省,湖北省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宜指定湖北省检察机关管辖,请你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六刑法学专家:王庆军等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武汉市公安局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2017年1月6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邀请全国著名法学专家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委员)等,就王庆军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进行咨询、论证,与会专家在认真研析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听取委托方的相关介绍后,根据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对于本案争议问题,明确如下论证结论:

    第一、武汉凯森公司与王庆军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其(王庆军)转移青州恒发公司的资产属于私力救济行  为,主观上没有挪用单位资金的主观故意,不具有犯罪动机,不应认定为犯罪。

    第二、青州恒发公司与山东淄博澳纳斯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庆军等人向山东淄博澳纳斯公司履行债务具有合法依据,客观上并没有实施挪用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三、王庆军等行为人涉嫌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公安局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因此,本案应当定性为股权转让中的民事纠纷,王庆军等涉案人员的行为不应定性为犯罪。建议有关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并认定相关事实,坚持刑法谦抑原则,遵守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切实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2017年7月16日,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韩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等中国著名刑法学专家围绕王庆军、周庆华等案件的案卷材料、诉讼文书和焦点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深入的讨论,并形成《王庆军、周庆华等涉嫌挪用资金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区法院依法退案的决定,体现出对违法管辖这种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武汉公安机关违反管辖规定立案侦查,不具备侦查主体的权限和资格,其所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

  第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和相关情况,从实体法角度分析,湖北检察机关对王庆军、周庆华等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该行为在本质上是经济纠纷出现之后的自力救济行为。

  第三、基于本案在证据和实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与会专家强烈建议山东省检察机关慎重审查,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青州市检察院依据无管辖权的武汉公安越权办案取得的证据起诉”

  据记者了解,最高检做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王庆军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之后,湖北检方将本案移送到了山东检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王庆军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今年7月,青州市检察院未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依据无管辖权的武汉公安越权办案所获非法证据,将我们这些无辜的人起诉到青州市法院。”王庆军激动地说:“这个被青州公安认定为不属于犯罪、被武汉东湖新区法院以无管辖权退案、被最高检认定湖北检方无管辖权的案件,这个还被中国著名的6位刑法学专家否定的案子,为什么能被诉到青州法院?”

  据记者了解,2018年7月20日,青州市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463号《起诉书》,将王庆军、周庆华等起诉到了青州市法院。

 “最高检在给湖北省检察院的批复里认定湖北省检察机关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理由是本案嫌疑人的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省,由于本案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宜指定湖北省检察机关管辖,那么,武汉的公安机关同样也没有管辖权,他们越权办案所获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周庆华气愤地说:“另外,最高检也没有指定青州检察院管辖,山东检方包括青州检方为什么硬要接收这个烫手的山芋?且连最高检都认为这是湖北、山东两地企业间的纠纷,既然是纠纷,就不是犯罪,为什么青州检察院还坚持依据这些证据,将我们起诉到了青州市法院?”

   查阅青检公诉刑诉(2018)463号《起诉书》,记者看到该《起诉书》有这样的内容: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庆军、周庆华等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月28日经武汉市检察院转至武汉市东湖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东湖新区检察院于8月9日向东湖新区法院提起公诉。8月12日,东湖新区法院以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退回东湖新区检察院。东湖新区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的批复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该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军、周庆华等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潍坊市中院:《青州恒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武汉凯森公司起诉我们涉嫌犯罪和青州市检察院以我们涉嫌诈骗罪的前提基础都是《青州恒发公司股东会决议》、《青州恒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在去年,青州法院已经作出(2017)鲁078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庆军等向武汉凯森转让股权的《恒发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今年的11月5日,潍坊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王庆军向武汉凯森转让股权的协议无效。”王庆军手指(2018)鲁07民终3015号《民事判决书》对记者说。

  查阅该《判决书》,记者看到在第18、19页有这样的表述:本院认为,王庆军与武汉凯森于2012年7月8日签订的备案于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青州恒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800万元,而双方确认的青州恒发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即股权转让价款为84899788.82元。故上述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瞒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之规定,上述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该协议无效,那么,我和周庆华等人的涉嫌挪用资金罪,罪从何来?”王庆军无奈地说:“周庆华当时转存涉案资金时的主观认识,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一致的,即都是认为武汉凯森不应该享有恒发公司股东权益,因此才阻止其占有、控制恒发公司的银行资金,主观上没有任何犯罪故意;且我们的律师几次请求青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但他们置之不理。为什么他们一意孤行,非要把这个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件来办,非要配合、协助武汉公检插手经济纠纷,非要让青州恒发继续停产下去、非要工人继续下岗?连最高检都强调疑罪从无,何况我们连疑罪都没有,如此简单明了的案子,还在持续推进,这是为什么?!”

  青州市检察院:先与省检察院联系

  带着青州恒发公司一方所反映的问题,记者在11月26日来到了青州市检察院进行求证核实。

  该院办公室的段主任接待了记者。记者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出示了记者证、介绍信。

  此后,宣教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出面接待了记者。

  最后记者被告知:请与山东省检察院宣教处联系。

  律师意见:青州法院应该顶住压力,依法审判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晓璐就本案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本案涉案人员在转移涉案资金时,根本不存在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的故意,没有任何犯罪动机。涉案资金的转移,系武汉凯森的违约行为甚至是欺诈行为,是武汉凯森率先抢夺恒发公司财产控制权的行为所导致的。武汉公检违法管辖即是违法办案,其违法管辖行为已经得到武汉东湖法院和最高检的认定,其通过违法管辖实施违法羁押取得的证据,属于通过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取证,应该认定为无效证据。本案实质上就是双方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民事纠纷,通过法院的民事审判完全可以定纷止争,武汉公检插手正在进行中的经济纠纷,违反政策规定和法律规定。何况武汉凯森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有关部门正在调查。青州恒发至今仍是王庆军在实际控制管理,青州法院和潍坊中院已经认定涉及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权合同无效。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公司所作的股东变更必须撤销;依据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依法自始无效,即其无效的法律后果溯及到案发之前。所以,我们认为武汉凯森自始不应该享有恒发公司股东资格,周庆华等转移涉案资金的行为不仅无过,而且有功,代表了恒发公司意志,维护了恒发公司真正股东的利益。另外,为了恒发公司广大员工的生存,为了社会稳定,青州法院应该顶住压力,依法办案,尽快宣告王庆军等人无罪,以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促成恒发公司尽快恢复生产,为青州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青州恒发案”现被诉至青州法院)

  截稿前,王庆军给记者打来电话称:“自今年年初以来,最高检、最高法等部门连续发声保护企业家,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而我们与武汉凯森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是经济纠纷。我们坚信,虽然我们被青州市检察院依据无管辖权的武汉公安越权办案所获得的无效证据起诉到了青州市法院,但青州法院一定会顶住各方压力依法审判的!”

    对于“青州恒发案”的走向,本刊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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