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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发布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时间:2018-03-08 15:33:44 作者:临沂民生网

3月7日上午,临沂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共同发布了2017年临沂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铃薯生长异常农户受损消费者协会协调终获赔偿

2017年,兰陵县种植户张先生从经销商张某处购买土豆种7000公斤,2月中旬起垄覆膜种植于11个地块计49.3亩。4月27日起,该品种生长开始出现异常,遂找经销商协商。种植户认为是土豆种质量问题,经销商认为是种植过程消毒不彻底,双方争执不下,协商陷入僵局。2017年5月,种植户拨打12315投诉电话,要求经销商赔偿经济损失。兰陵县工商局、消协接到转办通知后,立即介入了案件调解工作。

接诉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菜农的投诉要求,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协调农业部门出具了鉴定报告。根据法律规定和鉴定结论,工作人员先后五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调解,经过县消协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赔偿种植户损失43000元。

[案例二]农药使用不当致减产消协调解助农挽损失

2017年4月份,兰陵县矿坑村村民李某购买了含量为45%的毒死蜱乳油3箱,因农药使用不当,喷洒后导致黄烟减产,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起初,农户李某到农资店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希望得到经济赔偿,但是该农资店老板认为自己经营的农药无任何质量问题,黄烟减产是因为菜农农药使用不当造成的,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李某到县工商局及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商家给予经济赔偿,兰陵县消费者协会介入了案件调解工作。

消协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菜农的投诉要求,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解。并协调农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虽然没有质量问题,但经营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县消协组织双方先后进行了两次调解,最终由农药经营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50000元。

[案例三]天价内衣无效果消协调解得退还

蒙阴县消费者李女士于2017年3月份在蒙阴县某化妆品店花17460元购买两套“梵依漫”美体内衣,穿着后发现没有其商家所说的宣传效果,要求退货。

接到投诉后,蒙阴县消协工作人员就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与商家负责人取得了联系,经调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商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问题。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沟通调解,商家认识到错误并同意为李女士退货,将李女士消费的17460元退还。

[案例四]电动三轮电路故障投诉维权终得赔偿

2017年10月17日,平邑县消费者孙某在仲村镇某车辆行购买一辆电动三轮,价值7750元。10月24日,新车出现故障,全车没电,无法行驶。跟商家联系,商家给换了一个全车控制器,当时修理好了。第二天,车辆出现同样的故障,联系商家维修后仍出现原来故障,后孙某要求退货,售方拒绝。只答应继续维修。孙某遂投诉到平邑县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

接到投诉后,平邑县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在仲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消费维权服务中心认为,经销商所售车辆在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且经过两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规定,应该退还货款或者调换同品牌同型号的车辆。后经过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

[案例五]虚标价格搞促销消费维权得赔偿

2017年8月14日,沂南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刘女士的投诉,称8月12日晚上带女儿去县城的某大型超市游玩,在一楼大厅看到有儿童玩具在搞活动,在原价的基础上全场打五折,刘女士就购买一件标价为19.8元,打折后9.9元的小玩具,然后领着女儿到三楼经过玩具专柜时,刘女士看到在大厅购买的同样玩具,在专柜标价为9.9元,刘女士当时非常生气,当即在三楼专柜花9.9购买了同款玩具,然后到一楼大厅去退款被服务员当场拒绝。刘女士遂投诉至沂南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权。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就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与商场售后负责人取得了联系,经查,消费者刘女士反映情况属实。但是专柜负责人称该商品本来就卖9.9虽然标价19.80元但是打五折后还是原来的价格,顾客并没有受到什么损失。消协工作人家指出,既然是打五折就不能将商品价格加倍后再打折,这样的虚假打折促销其实就是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对此行为超市必须向消费者道歉,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进行赔偿。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沟通调解,专柜负责人认识到了错误,承认了自己在促销中存在的问题,并保证以后不再用这种手段进行促销。最终该超市专柜同意退回购物款9.9元,并加倍赔偿消费者500元。

[案例六]商场履责不到位汽车剐蹭获赔偿

2017年5月2日, 兰山区消费者王先生一家3口驾车到市区某大型商场购物,将汽车停放在该商场地下专用停车场后去商场内购物,后返回停车场,发现汽车左侧后门被剐蹭变形。王先生找到商场有关负责人,要求查看录像,寻找肇事者,恰巧此处摄像头已损坏,且此处光线黑暗,远处的摄像头无法看清此处情况,王先生遂要求商场负全部责任。商场表示可以承担维修费用,但王先生认为该车刚买半年,不同意维修,要求更换原装车门及其他损失5000元,由此发生争议,王先生遂向兰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帮助解决。

接到投诉后,兰山区消费者协会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查,初步认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随即组织双方调解。该商场对此事故表示承担责任,但因赔偿金额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后经兰山区消协多次耐心做双方工作,再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商场一次性补偿王先生8000元,由王先生自行维修;2.商场当面向王先生道歉。

[案例七]中介公司履约失诚信消协维权获双倍赔偿

2017年8月,消费者周先生在兰山区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定购南坊新区某小区住房一套,支付定金1万元。后该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将该住房售于他人,并打算将1万元定金退还周先生。周先生不同意,要求双倍退还定金,遭到该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拒绝。消费者遂向兰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帮助解决。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兰山区消费者协会立即介入,了解基本情况后,初步认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随即组织双方调解。该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亦承认违约事实,但只同意退还1万元定金。调解人员严肃指出,该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同时,周先生亦在该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发现有合适的房源,并表示想再购买。针对这一情况,我们与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该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表示接受调解意见,愿意和周先生协商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退还1万元定金,并在周先生购买另一套房子时减免1万元中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相当于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八]美容不成反遭毁容消协调解获赔偿

杜女士陪朋友到郯城县一美容美发店看走穴美容师给朋友做垫鼻梁手术,她看朋友鼻梁垫的很好看,就问美容师自己右侧脸上的一个小斑点能否给垫好。美容师当场承诺能,并直接用给杜女士朋友垫鼻梁的药水在杜女士的右脸小斑点上打了一针。做完后问多少钱,该美容师说这点小手术不要钱,回去打点消炎针,你在该店买套化妆品配合使用就行。一个礼拜就好。结果杜女士打了半个月右脸上的红肿也不消。去该美容美发店反映,该店负责人说:“不要紧,是正常的化学反应,过几天就好了。”一个月后杜女士的脸还是不消肿,只得去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化学性局部过敏性皮炎”,治疗花掉上千元。于是,杜女士找该美容美发店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而美容店以种种理由推脱,称别的顾客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对此不负责任。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杜女士投诉到郯城县消协,要求经营者赔偿因美容造成的各项损失。

消协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但是美容店的老板拒不赔付损失,并称美容师走穴而来,她也没有办法找到她,并且美容师有没有资质也不知道。消协工作人员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可,走穴美容师并不是平白无故到你店走穴,如果消费者做完美容不买你的化妆品,美容师及店主岂不是白忙乎。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多次向经营者宣传政策、相关法规后,最终美容店负责人同意退还杜女士化妆品款,并赔偿其损失1000元。

[案例九]酒店随意收费闹心消协依法维权退赔

2017年3月2日,家住沂南县城某小区的退休职工耿先生来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于2016年4月在县城某大型酒店预定了喜宴21桌,并支付定金2000元。但是在婚宴结束后,耿先生结完帐回家才发现酒店多收了他2100元LED费用,对此耿先生不能接受,多次找酒店协商要求退回多收的费用,但是该酒店称这项收费是今年的新规定,酒店拒绝给耿先生退款,要求消协给他做主退回某酒店多收他的2100元。。

接到耿先生的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酒店负责人取得了联系,经调查,耿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酒店负责人称,去年耿先生定喜宴的时候,当时酒店餐厅的LED还是免费使用的,但是今年因为酒店各项费用成本增加,酒店领导就决定对LED有偿使用。对此我们指出了酒店存在的问题,耿先生在去年预定今年的喜宴时,酒店并无此费用,今年增加了收费项目,酒店有义务对增加的此项费用提前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但是酒店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按照去年的约定收费,导致后期出现消费纠纷,应该退回多收取的2100元。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沟通,最终酒店认识到了他们存在的问题,将收取的2100元退还给了耿先生,并向耿先生表示了歉意。耿先生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过后专程来到县消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谢意。

[案例十]玉米生长异常消协帮挽损失

2017年,兰陵县小岭镇李某等80户农民从经销商潘某处购买“晋单64号”玉米种。9月份,兰陵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李某等80户农民投诉,称该批玉米种结出的玉米畸形、少粒。

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农户认为玉米种质量存在问题,经销商认为是农户种植过程处理不当造成的,调解陷入僵局。随后县消协邀请农业部门专家,深入玉米地查看生长状况,经过抽样、检验,最终确定玉米种子存在质量问题,该批种子从山西流入我省,未取得我省的市场准入许可,且销售渠道不正规,属个人推销。经县消协调解,潘某赔偿农户8万余元经济损失。

记者 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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