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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说明指南

时间:2021-09-15 08:20:44 作者:临沂民生网

所谓“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年排放总量在某一个时期达到历史最高值,达到峰值之后逐步降低;而所谓“碳中和”,则是指国家、企业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实现正负抵消,达到相对“零排放”。

为实现全球“零碳未来”愿景,截至2020年年底,已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提出了碳中和承诺,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65%以上和世界经济70%以上。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由于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具有负外部性,排放主体需要对其行为承担后果并付出相应的成本,碳定价机制顺势而生。

从碳定价到碳交易市场

碳定价和碳交易市场究竟指什么?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需要通过碳定价机制提高碳排放成本降低企业碳排放量。

据世界银行定义,碳定价是对温室气体排放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给与明确定价的机制,基于确定的碳价格,以“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将部分碳排放产生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从而推动低碳技术、产品的创新和产业结构的转变。

碳定价的主要方法包括碳税和碳交易市场体系。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分析,截至2020年,全球共有61项已实施或者正在规划中的碳定价机制,包括31个碳排放交易体系和30个碳税计划;覆盖46个国家和32个次国家级司法管辖区。

其中,由于其价格发现机制完善,长期效果明显,碳交易市场作为一种低成本减排的市场化政策工具,是当前各国努力发展的碳定价机制。

碳交易市场作为碳定价的机制之一,指的是以碳排放权为标的资产进行交易的市场。碳交易市场遵循“总量控制—交易”的原则,政府确定稳定或逐步降低的碳排放总额,并分配给各排放主体碳排放配额,代表各排放主体每年能够无偿排放的二氧化碳上限,1单位的配额代表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各排放主体实际碳排放量须低于配额,否则将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配额,而排放低于配额的排放主体也可以将过剩的额度拿到市场上交易。在这一市场交易的过程中,碳配额价格得以确定。

在碳交易市场上,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可以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将额外的碳配额出售给减排成本高、碳配额不足的企业。碳交易机制下,“降碳”直接影响各排放主体的收益与成本,而拥有明确定价、可交易的碳配额将成为一种资产,可以引导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到碳市场中,最终实现以经济高效的推动整体降碳目标的实现。

国际碳市场交易机制

自《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碳交易体系发展迅速,各国及地区开始纷纷碳交易体系,还未形成全球范围内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当前,主要流行三种灵活的产权交易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IET: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方式转让给另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允许排放限额(AAU)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同时在转让方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额度。

CDM: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下的减排承诺,而发展中国家获得资金与技术。世界上第一个CDM项目于2004年11月注册成功,此后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为CDM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同时随着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等需求市场的不断发展,CDM项目规模亦日益壮大。

中国碳市场建设

我国碳排放交易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以参与国际CDM项目为主

2004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联合签署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北京安定填埋场填埋气收集利用项目向国家发改委报审后拿到了001号的CDM批准证书,成为我国政府批准的第一个CDM项目,标志着我国进入了通过CDM与世界碳交易市场进行互动的发展阶段。截至CDM项目市场停滞前,我国共批准CDM项目5074个。

2011年左右,由于全球经济萧条、市场与环境成本矛盾突出、后京都时代减排责任未能落实、以及各国内部政策加强等多种原因,CDM市场持续萎缩,目前已几乎停滞。在此背景下,我国开始着手在碳交易上另辟蹊径。

第二阶段

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试点市场由碳排放配额交易试点市场与国家核证资源减排量(CCER)市场组成。

CCER是指由发改委审定,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主要是通过清洁能源代替化石燃料产生的碳排量,或是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可与排放配额等量兑换以抵消超排部分,抵消比率一般不高于年度配额或排放量的5%或10%。

2011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截至目前,试点市场已经完成五个履约周期,已成为仅次于欧盟的全球第二大碳市场,也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

2012年,为进一步探索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设,国家发改委于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规范的碳市场管理机制

第三阶段

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

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碳排放权建议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总体框架

2017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完成了总体设计并正式启动。电力行业特别是发电企业具有碳排放量较大、产品相对单一、计量设备比较完备、管理比较规范等特点,因此电力行业成为碳市场的首选行业和突破口。该市场涵盖了约1700家发电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约35亿吨,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1/3左右,是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碳市场,也是继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RGGI)之后,第二个只有电力行业参与的碳市场。

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划转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成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新的主管部门,继续稳步推进全国碳市场基础支撑工作。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连续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以及配额分配方案和首批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涉及2225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总排放规模预计超过40亿吨二氧化碳,约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40%。这标志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投入运行,政府将在碳排放配额、企业参与范围、产品定价机制等方面作出系统性的安排

2021年2月,生态环境部主要领导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调研期间,要求全国碳市场建设尽早实现系统运行,确保在2021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并采用了创新型的“双城”模式——上海环交所负责交易系统建设,湖北武汉负责登记结算系统建设。交易标的目前主要由碳排放配额(CEA)和CCER组成。

2021年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要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市场体系,完善能源“双控”制度,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价格、金融、土地、政府采购等政策,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积极发展绿色金融。

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三项文件,进一步落实全国碳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则体系

2021年6月22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其中,CEA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在试点基础上,于今年7月择时启动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下一步还将稳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以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明确要求,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设立支持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以稳步有序、精准直达方式,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的发展,并撬动更多社会资金促进碳减排。

7月8日,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表示,生态环境部正在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将在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实现全国碳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有效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据了解,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逐步扩大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有序纳入水泥、有色、钢铁、石化和化工等高排放行业

7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于今年7月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目前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

传说中的“全国碳市场”,已经触手可及、蓄势待发。

碳交易市场之上的碳金融

什么是碳金融

二氧化碳全球传输和弥漫的特性,决定了碳市场定价机制必须要在金融支持下才能完成,这就衍生出了“碳金融”的概念。

碳金融是服务于降低碳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与金融交易活动,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与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及其他相关金融中介活动,处于法律体系和政策所逐步实现的市场设计。

可以说,碳金融是在碳交易之上更高层级的交易,是运用其跨区域跨时空资源配置等优势特征,在全球范围搜寻和帮助需求者供给者表达其价格诉求,形成重复博弈的通道,从而帮助形成均衡价格。

由于我国此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碳金融主要围绕传统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产业基金等形式,满足企业在低碳转型过程中的投融资需求。因此,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可以视为碳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与基础

其中,金融机构在碳交易市场中可以扮演多种角色,包括作为中介机构,提供多种交易服务,或直接参与碳交易,作为做市商或投资碳配额获利,以及提供碳交易衍生品、开展碳交易市场研究、投资咨询等服务,最终增加碳交易市场交易量与流动性,提升交易效率。

碳金融现状

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上线”进入倒计时,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的重要抓手,“碳金融”的发展也成为市场关注的新热点。

近年来,国内试点地区陆续推出碳中和债券、绿色债券、碳远期、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等多种创新型碳金融产品。包括银行在内的各大金融机构也纷纷响应,推出一系列融资类产品如权益出资型碳中和债券、碳中和小微金融债券、“碳中和、乡村振兴”双贴标绿色债券等迅速兴起,频频呼应碳达峰、碳中和主题。

不过,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有限,金融机构对接受以碳排放权作为担保品的融资方式仍处于探索阶段,绝大多数交易属于金融机构的“首单”、“首笔”试点实践,浅尝辄止。

目前,碳金融交易作为新兴事物涉及到很多主体,交易环节、交易方式和程序比较复杂,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或投资者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适应,碳金融产品推广、复制情况不理想,控排企业碳资产管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只有让市场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更多企业参与以高效方式处理碳权、更多投资者通过碳金融交易获利,这一领域才有持续发展的价值,避免“一窝蜂”、上得快销声匿迹也快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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