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临沂市人社部门获悉,为畅通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临沂市对市级及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进一步明确,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维权。
据介绍,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相关规定,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提出了意见。
根据规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驻临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其他组织的争议案件;驻临军队聘用单位的争议案件;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争议案件;市工商局(不含分局)注册登记且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缴费的企业的争议案件;市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涉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认为其它应当管辖的争议案件。
县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县区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争议案件;本县区区域的个体经济组织的争议案件;县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的争议案件;市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涉外企业在本县区发生的争议案件;其他未列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争议案件。
据介绍,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此外,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另外,《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社字〔2014〕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