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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包装工高温作业致热射病 律师:可认定工伤

时间:2017-07-28 10:47:59 作者:我的信息

       琅琊新闻网7月27日讯(记者 范舜尧 实习生 王炳钢)“刚刚出工厂的门,身子就站不住了”7月20日凌晨,在莒南打工的聂某在高温作业后严重中暑倒地,送医后诊断为热射病,多器官衰竭,正值当年的聂某突然患病,一家人陷入悲痛,律师表示:如果因工作环境温度过高导致中暑或热射病,家属可去当地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患者所在公司也应该支付其医疗费用。

  聂先生的家属告诉记者,聂先生在位于莒南县岭圈工业园的山东瑞达陶瓷有限公司打工,7月20日零点左右,同事看到下班后的聂某身体出现不适,“当时看到他有点迷糊,站也站不住”聂先生的家属告诉记者,看到当时的情况,聂先生被送到当地的诊所,体温测量达到40多度,并出现了口吐白沫和身体抽搐的症状,看到这种情况,聂先生的家属立即将他送至莒南县医院。

  “由于病情不断恶化,送到县医院时就被送入了重症监护室”聂先生的家属告诉记者,经医院诊断,聂先生为热射病引起的脑水肿及腹水肿,同时,肝脏、心脏、神经等多脏器出现衰竭,血小板明显下降。“医院于第二日便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我们老家的人也都赶了过来,希望弟弟能够挺住”聂先生的家属告诉记者,24日晚聂先生被转入临沂市人民医院,经过积极救治,患者病情虽有所好转,当仍然神志不清,各器官指标相对较低。记者了解到,热射病,即重症中暑,是由于暴露在高温高湿环境中导致机体核心温度迅速升高,超过 40°C,伴有皮肤灼热、意识障碍等多器官系统损伤的严重临床综合征。而劳力型热射病是中暑最严重的一种类型,伴有意识障碍、横纹肌溶解、急性肝损害、急性肾损害等多器官多系统损伤。发病急,病情进展快,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病死率高达 50% 以上。

  聂先生的家属告诉记者,聂先生所工作的地方并没有降温措施,只有一台抽风机将室内的高温抽向室外,而聂先生所在的公司在其住院前两天时送来2万元的治疗费用,之后并没有交付医疗费用的意向。“从治疗到现在已经花费了6万多,我们都是农村家庭没什么经济条件,现在每天接近4000元的费用我们根本支付不起,要不是工作的地方温度高,也不会得这个病”聂先生的家属告诉记者,聂先生是在公司工作期间引发的热射病,出现这样情况希望公司弄够支付聂先生的医疗费用,治病救人。

  记者多次拨打聂先生家属提供的山东瑞达陶瓷公司一经理电话,该经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随后记者拨通该公司电话,一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并告知一公司一副总电话,该副总电话拨通后则表示正在外地出发,对此事不知情。

  “高温下工作中暑的,完全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的贾秀任律师告诉记者,聂先生家属可去莒南县人社局社会保障科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聂先生所在公司在认定工伤期间应给予配合,认定工伤后需支付聂先生的医疗费用。

  高温环境下工作中暑,是否算工伤?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根据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据介绍,根据2011年我省下发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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