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23日在解读《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时表示,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是慈善组织接受各方面监管的基础。从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特点出发,办法突出了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
当日,民政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李健在发布会上指出,对财产活动的监管是对慈善组织监管的重中之重。为了配合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管理,办法主要从重要性和关联性两个角度明确了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
李健称,从重要性角度来说,强调了三个重大环节,即: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要向社会公开。有关“重大”财产活动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让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从关联性角度来说,强调了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重要关联方,将慈善组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资金往来纳入公开范畴。
“全面公开关联交易,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被侵吞、挪用、滥用,又没有限制关联方对慈善组织作贡献,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李健说。
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方面,李健表示,办法要求公布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本组织出国(境)的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并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也就是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同时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于8月初公布,9月1日起施行。(记者 董子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