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沂水县六旬老人娄某在小区内散步时,被同小区内业主王某饲养的金毛犬扑倒致重伤。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娄某各项经济损失280657.85元。
此事发生在2014年10月14日,王某饲养的金毛犬由其妹夫于某牵到小区遛弯,谁知金毛犬挣脱了绳套,在小区内乱跑。而此时,60多岁的老太太娄某正在小区内散步,身躯高大的金毛犬上去就将娄某扑倒,娄某重重摔倒在地受重伤。经检查鉴定,娄某腰椎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脑部损伤构成四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娄某及家人将金毛犬的饲养人王某以及遛狗人于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而狗主人王某认为,当天他在家照顾病人,无暇顾及犬只,狗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妹夫于某私自带出去的,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于某承担。遛狗人于某则辩称,是王某让其帮忙遛狗的。
法院认为,若无饲养人王某许可,于某无法进入王某家中,即使于某因其他事进入王某家中,但于某的行为属于义务行为、偶然行为,且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法院判定王某在此案中负全责,娄某的损失应该由王某承担,判决赔偿28万余元。
为防止狗乱跑伤人,李女士每次遛狗都拴绳。 记者 褚菲菲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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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绳、随地便溺等现象屡见不鲜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但是城市里不文明养犬容易导致诸多社会问题。
7月10日,市区某社区广场上,许多老人孩子在此乘凉,一位中年妇女来到广场散步,后面跟着一条宠物狗,见小朋友在广场追逐,小狗也撒了欢,跟着一名小朋友后面就追,越追越凶,孩子的妈妈见状赶紧把孩子抱在了怀里。狗主人丝毫没有觉得不妥,还在悠闲地散步。
该小区内还有个养犬专业户,养了两条犬都1米多高,经常拴在绿化带里,结果有一次大狗挣脱了绳套,吓得居民不知该往哪里躲。
“有些人养狗太不注意管理,体型较小的狗基本都不栓,直接就放任狗自由奔跑。甚至有些金毛犬等大型犬也不拴狗绳,让人看着就害怕。”市民周女士说。除了安全问题,狗随时可能大小便,很多狗主人又不自觉处理粪便,污染公共环境。
期盼地方养犬法规早日出台
有市民呼吁,在提高文明养犬意识的同时,应对违法养犬和不文明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对不拴绳遛狗、随地便溺、将狗带上公共汽车等行为,必须制定具体的处罚细则,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对犬只管理。
目前,有没有哪个部门或法规约束市民养犬行为?记者采访了临沂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卢立利大队长。
据了解,目前的处罚依据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这个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规定,必须是狗主人有唆使狗攻击人的主观举动。
“如果接到群众举报有狂犬危及到人身安全或已经伤人,我们会对狂犬进行击毙。”卢立利介绍,《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早在2010年就已废止,所以目前对于养犬造成的治安问题,没有更详细的法规可依。
卢大队表示,虽然目前对于全市犬只数量没有权威部门的统计,但从身边以及市场交易来看,狗的数量是在逐年增长的,所以说如何规范养犬这个问题,亟待一部法规出台。“2015年临沂市正式被赋予立法权,关于规范养犬的建议,我们也已经提交立法部门,最近几年‘两会’上也陆续有提案和建议涉及养犬问题,希望关于养犬的法规早日出台。”卢大队说。
鲁南商报记者 崔洪英 通讯员 传玲 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