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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命关怀协会简介

时间:2017-11-17 12:39:15 作者:我的信息

 一、发展历程
     临沂市生命关怀协会是由临沂爱心人士季本晨等最早发起的,2011年申请临沂市民政局进行社团登记并于10月28日进行了“临沂市生命关怀协会”的社团核名。
     之后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准备,临沂市生命关怀协会(筹)正式起航,等时机成熟,将再次申请临沂市民政局进行社团登记。
     七年过去了,我国的老龄化问题愈发严重,据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披露,据测算,2020年我国的失能老年人将达到4200万,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将达到2900万。临沂是一个人口超千万的人口大市,从老龄人口数量来看,临沂是全省第一大市,临沂市生命关怀协会(筹)成立更是顺应时代,应运而生。

 

 

      二、业务范围:
(一)实施全市生命关怀的行业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命关怀进行立法和政策研究;
(二)普及生命关怀知识,传播科学养生保健常识;
(三)培训从事生命关怀事业的专业人员。兴办科普报刊,出版有关书籍;
(四)开展社区生命关怀服务、舒缓治疗、人文关怀、生活照顾及老年医学研究、护理和咨询;
(五)开展国内对人的全社会、全方位、全过程的关怀
(六)筹集资金、救助贫困的病人;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表彰奖励在生命关怀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组织开展全市全民养生健康工程活动。


       三、关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2006年,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在李家熙、吴蔚然、耿德章、崔以泰等教授的发起和倡导下,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该协会为全国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拥有独立社团法人。目前已在辽宁省、黑龙江省、四川省、河南省、天津市等地成立了分会,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四、临沂市生命关怀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临沂市生命关怀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是Linyi  city  association  for  life care    英文缩写:lalc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由全市从事生命基础研究专家、学者、医务工作者、志愿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及关心支持生命关怀事业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全市热心生命关怀事业的人士,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维护生命尊严;推动生命关怀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临沂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实施全市生命关怀的行业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命关怀进行立法和政策研究;
(二)普及生命关怀知识,传播科学养生保健常识;
(三)培训从事生命关怀事业的专业人员。兴办科普报刊,出版有关书籍;
(四)开展社区生命关怀服务、舒缓治疗、人文关怀、生活照顾及老年医学研究、护理和咨询;
(五)开展国内对人的全社会、全方位、全过程的关怀
(六)筹集资金、救助贫困的病人;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表彰奖励在生命关怀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组织开展全市全民养生健康工程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衷于生命关怀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递交书面申请,待批准后交回会员证。
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集召开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临沂市生命关怀协会(筹)2017年月成立以来,开展的各项工作:
    请百度“临沂市生命关怀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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